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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西岸资金申报】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佛山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度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3-13 16:16:05
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的财政政策措施,加快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的使用进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2017年度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各区按照要求做好项目组织申报、评审和报送等工作。
一、项目申报方向
项目申报方向包括鼓励先进装备制造业企业和研发机构提高研发费用、对重大科研成果予以奖励、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费进行补贴、支持优质项目落地建设、“一事一议”支持优质项目落地建设、对引进或新建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实行事后奖补、支持工作母机类制造业发展、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8个方向。具体的扶持条件及标准请参见《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扶持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的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粤财工〔2015〕219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扶持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发展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粤财工〔2016〕362号)。
二、项目组织部门
(一)市、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落实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初评以及下达项目计划,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的项目实施、验收(指股权投资类项目的完工评价)、信息公开、监督和绩效自评工作。其中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的项目由各区招商部门提出并负责落实。
(二)市、区财政局配合同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组织项目审核、初评和绩效自评工作,及时按规定拨付项目资金,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三)各区政府负责对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财政局报送的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定。
三、项目申报流程
(一)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会财政部门组织企业进行项目申报。
(二)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会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
(三)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党组集体研究审定评审结果,联合区财政局将通过评审的项目和资金使用计划报区政府定。
(四)各区政府对项目和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定并出具意见。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政局联合将项目申报材料、项目评审报告、资金使用计划、区政府审定同意的文件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各区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集体研究审定评审结果,会市财政局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六)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将拟扶持的项目及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审定通过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下达资金使用计划至各区。
(七)各区下达资金给项目单位,并将下达情况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四、项目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单位要按照《2017年度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中各专题的明确要求,填报和提供各专题的申报材料。所提供申报材料要求一式七份及光盘两份,申报材料须按顺序装订成册,并编写目录及页码,在材料封面、封底、申请书、承诺书加盖公章及在材料侧面加盖骑缝公章。
(二)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政局要在上报项目的材料的封面、封底、申请材料中要求盖章的位置加盖公章,在材料侧面加盖骑缝公章。
五、项目申报时间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接收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政局上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5月6日,请各区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完成项目申报、评审和上报工作,逾期不再接受各区上报材料。
(二)各区要及时下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企业报送材料至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政局的具体时间和项目申报工作联系人。请项目申报企业加强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有关工作联系人的沟通联系,确定项目申报截止时间。
六、项目资金管理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对省按因素法下达的专项资金进行研究,形成资金分配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先行下达各区。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政局每季度(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前)应将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适时根据各区资金使用实际情况对已下达各区的资金进行回收和重新分配。
(二)各区政府要对专项资金的项目实施情况、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和合理。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视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组织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自评工作,会同区财政局落实绩效跟踪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工作。

附件: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度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

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扶持政策

2017年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材料

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佛山市财政局
2017年2月15日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联系人:韦广生、谢致君,联系电话:83981397、83981910;市财政局联系:潘善蓝,联系电话:83282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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